母亲身故后孩子随外婆生活,父亲不愿抚养,双方对簿公堂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静安法院)聚焦“隔代养育”现状,发布《2022年度涉隔代养育婚姻家庭纠纷审判白皮书》。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静安法院获悉,2022年,该院审结涉隔代养育类案件为127件,其中因隔代养育直接引发家庭矛盾的案件有58件,占45.7%。隔代养育原因多样,包括分居、双职工家庭、经济能力、父母离异、子女就学等。当事人年龄为80后的人数占比高达68.4%,80后家庭已经成为隔代养育主要家庭。
该白皮书分析,在隔代养育类案件中,家庭矛盾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原因: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是独生子女的特点。独生子女在生活方式与生活理念上与上一辈人存在较大差异,且他们的成长模式造成在处理家庭成员间的矛盾冲突时,往往较为简单,缺乏沟通技巧。
二是祖辈需求的忽视。祖辈在完成子女的养育责任后仍需承担孙子女的养育责任,其自我认同、经济保障、照顾看护、精神娱乐等方面的需求往往受到抑制,导致祖辈的养育动力不足,产生矛盾。
三是社会对核心家庭的公共服务支持不够。独生子女在处理家庭事务时面临诸多现实困难,其中不乏共性问题,如社会服务机构中缺乏值得信赖的托育机构、婚姻家庭指导机构、心理服务机构等。
在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有这样一起孩子起诉父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因父母一方死亡,祖辈和父辈就孩子的抚养问题产生了矛盾。
法院介绍,小康的父亲张某与母亲汪某于2013年10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小康随汪某共同生活。2018年8月,汪某不幸因心脏病猝死,此后小康一直随外婆吕某共同生活。但吕某年事已高,没有经济能力负担小康的生活、学习费用,且小康正值叛逆期,也不服吕某管教。因此吕某作为小康的实际抚养人提起了变更抚养关系诉讼,要求小康随张某共同生活。
审理中,张某并不愿意接受小康随己共同生活,对吕某曾帮助女儿争夺小康抚养权心存怨气,且小康与父亲关系疏离,若直接判决小康随张某共同生活势必不利于小康的健康成长。基于此,上海静安法院邀请家事调解员、青少年事务社工对小康就读的学校以及吕某和小康的居住地进行实地调查,并与小康深入交流,开展心理疏导。在充分调查后通知双方到庭调解,经情绪安抚、分别谈话和法律讲解,小康的外婆和父亲解开心结,达成小康父亲每月给付小康抚养费1500元,由吕某再照顾小康六个月作为过渡期后,由张某将小康接去共同生活的调解方案,吕某自愿撤回起诉。
之后,上海静安法院对小康进行了重点观护,并持续督促和协调小康外婆和父亲履行协议。最终,在法院和社工的共同帮助下,小康与父亲的关系有实质性改善,父亲并在小康学校附近购买房屋,与小康共同生活在一起。
法院表示,本案如简单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学习和监护问题均无法得到妥善安排。因此,人民法院应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创设平台去化解祖辈和父辈的矛盾,建立父辈与孩子情感联结,引导双方把未成年人的需要、未成年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修复亲子关系、家庭关系,协同祖辈和父辈握手言和,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以及监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