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未成年人的体力、智力发育还不够成熟,对社会的了解、辨识也不够,因而对未成年人的伤害,社会各界普遍都是“零容忍”,更不要说是“诱骗”“性侵”了。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猥亵儿童罪、强奸罪,提起公诉。21岁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充满好奇心的特点,诱骗年仅13岁的被害人在网聊时发送裸照,甚至趁线下见面时对被害人实施侵犯。

今年1月,张某(化名)与小林(化名)在游戏中互加QQ好友,两人聊了一段时间后张某在明知小林不满14岁的情况下,要求对方发送私密裸照小林起初拒绝了这一非分要求。但经过张某死缠烂打,小林最终还是答应了。张某一次次洗脑,孩子一步一步迈入深渊,不仅骗色,还想骗财,张某有意试探小林家的经济情况,用各种理由向小林要钱。

经查,小林在张某要求下,多次向其发送裸照,并转账3000余元。每次聊天后,张某还会要求小林删除两人的聊天记录,甚至趁小林父母不在家,来到其家中将其侵犯。事发后,被害人父母发现孩子异样,追问出事实后立刻报警。张某到案后,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那么本次事件到底该如何评价呢?

律师: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

对此,头条号作者“安律说法”@安律说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1、部分未成年人因为心智不成熟、好奇心强等原因,沦为不法分子的“网络猎物”,从而影响了正常生活。

为了保护祖国的“花朵”,我国刑法特别规定。明知对方是未满14周岁的少女的,仍然与其发生关系,无论对方意愿如何,都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

不仅如此,近年来,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利用互联网为媒介,打着“交友”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的违法犯罪行为频发。

两高近日更是出台《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237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而也正是因此,当地检方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2、《刑法》第237条规定,猥亵儿童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多次”“儿童多人”“聚众”“公共场所当众”“造成儿童受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手段恶劣或者其他恶劣情形的”任一情节之一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幼女罪应当按照强奸罪3-10年的量刑从重处罚。而如果具有“情节恶劣”、“2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等任一情节之一的,依法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到本案,涉事男子张某同时触犯两罪,还应当予以数罪并罚。最终的刑期可想而知!

3、张某应当予以严惩,而其只有21岁,年纪轻轻却断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实属活该。

而发生这样的事情,不可否认,与小林心智不成熟、自我保护意识欠缺也有不可一定的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换句话说,未成年人的成长,需要全社会的精心呵护。

因而,违法犯罪分子固然可恶,但是出现了这样的问题,也说明了父母、学校、社会、网络等等方面的失职,值得我们所有人警示、反省!

(零度时评综合看看新闻、头条作者@@安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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