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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上午,重庆市检察院联合市高法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10件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市高法院行政庭庭长苏福、市检察院检察六部主任徐燕、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政治处主任刘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中心副主任张海江出席发布会。

人民网、新华网、央广网、国际在线、中国网、中国青年报、中国妇女报、法治日报、中国新闻社、重庆日报、重庆卫视、上游新闻、华龙网、重庆法治报、重庆政法等16家媒体参加了发布会。

据了解,为办好关乎人心向背的民生民利案件,集中解决一批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重庆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于2022年5月联合出台《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实施意见》《重庆市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在全市集中开展问题婚姻登记专项整治活动,携手整治问题婚姻登记,推动无效登记、重复登记依法有序撤销,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专项整治活动启动以来,全市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部门强化跨部门协作,建立台账开展清单式集中整治,共排查发现案件线索301件,妥善处理问题婚姻登记案件196件,其中审判机关制发司法建议33件,判决登记无效、离婚、撤销登记68件;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含类案检察建议)55件,推动民政部门撤销或变更婚姻登记79件;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相关案件5件,出具证明撤销登记8件;民政部门主动撤销重复婚姻登记41件,切实维护了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专项整治十大典型案例

1

张某某申请永川区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案

2011年7月11日,张某某与持有姓名为“李某快”的男子前往永川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22年3月10日,张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永川区民政局颁发的其与“李某快”的结婚证。张某某在诉状中陈述,其与“李某快”婚后因感情不和分居,直至起诉前才知道,李某快真实姓名为李某学,李某快身份证是李某学向他人购买所得。

永川区民政局向永川区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该院通过询问案件当事人张某某,向其了解婚姻登记始末及李某学身份等情况;前往区档案馆调取案涉婚姻登记档案资料;委托外省相关单位协助调查;调阅、复制相关刑事案件卷宗材料,查明:与张某某登记结婚的名为“李某快”的男子,其真实姓名为李某学,其冒名“李某快”的身份资料进行婚姻登记;李某快系外省某村村民,未婚。

永川区检察院在调查基础上,会同区法院、区民政局多次讨论解决方案,法、检两家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向区民政局提出建议,建议区民政局对错误的婚姻登记及时启动撤销程序,并按相关要求制作事先告知书、决定书等相关文书送达案涉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最终,永川区民政局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本案系法院、检察院、民政部门联合化解冒名婚姻登记问题的典型范例。各部门立足职能职责,坚持依法纠错、权利救济,就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多次沟通意见,形成统一认识,最终合力解决当事人的维权难题,为妥善处理此类冒名顶替办理婚姻登记问题提供了可借鉴和可参考的经验。

2

熊某某诉高新区公共服务局更正婚姻登记案

2001年6月,张某某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与熊某某在沙坪坝区某镇登记结婚。2022年2月,二人到高新区公共服务局办理离婚登记。该局发现张某某的身份证与婚姻登记记载不一致,故未予办理离婚登记。熊某某多次申请更正婚姻登记未果,遂将该局诉至九龙坡区法院,请求判令其将原婚姻登记中张某某的身份信息更正为现有的身份信息。

九龙坡区法院按照与区检察院签订的《关于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意见》,将线索移送至检察机关。为查明案涉婚姻是否应当被更正,区法院、检察院联合开展调查核实,经调取《婚姻登记档案》、调查张某某身份信息及原婚姻登记的身份证、询问当事人、走访了二人所在的社区。查明:张某某婚姻登记使用的身份证号码查无此人,张某某现有的身份证号码能与之对应;某镇民政办的社会事务职责已移交至高新区公共服务局。

2022年6月9日,检察机关向高新区公共服务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更正该案的婚姻登记信息。高新区公共服务局随即作出更正决定。随后,熊某某申请撤回行政诉讼。同月15日,区法院裁定准予熊某某撤回起诉。至此,困扰熊某某、张某某的婚姻登记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本案是法检协作化解当事人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行政争议的案件。行政案件审理中,区法院向区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法检联合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检察机关建议民政部门依法更正,耗时十余天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诉中”,避免当事人陷入长时间的行政争议,切实、高效护航民生民利,有力回应群众关切。

3

谢某某诉巫山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案

2013年12月,陆某某与谢某某进行结婚登记时,因陆某某未办理户籍登记,遂以其妹廖某某的身份信息与谢某某办理了婚姻登记。2020年,陆某某拟起诉离婚,因其与谢某某之间无婚姻关系,遂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后达成调解协议。2022年3月,谢某某起诉至巫山县法院,请求判决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

巫山县民政局在行政诉讼应诉过程中,将线索移送至巫山县检察院。检察机关调取了廖某某与谢某某的婚姻登记材料、借阅了相关诉讼案卷材料、询问了当事人、查询了被冒名人廖某某的婚姻登记情况,查明了陆某某冒用廖某某的身份办理婚姻登记的事实。因谢某某起诉时已超过法定期限,无法通过行政诉讼撤销该婚姻登记。2022年4月21日,县检察院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撤销案涉婚姻登记。2022年5月,县民政局撤销了该婚姻登记。同月,县法院裁定准许谢某某撤回起诉。至此该婚姻登记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本案是法检与民政部门协作化解当事人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行政争议案件。本案中,当事人先后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均未实现其撤销冒名婚姻登记的诉求,而现行法律也未将本案情形纳入可撤销婚姻或者无效婚姻范畴,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存在障碍。检察机关介入后,通过调查核实查明婚姻登记冒名顶替的事实,以检察建议的方式促使民政部门对冒名婚姻登记进行撤销,实质性化解了双方的行政争议,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效果。

4

杨某诉璧山区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案

2006年9月,关某以吴某身份与杨某在璧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直至2020年5月,关某被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抓获时,杨某方知关某系在逃犯,且在外地已有一妻一女。随后,杨某向璧山区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该局以婚姻登记时双方提交的证件资料真实有效为由,回复无法撤销。杨某遂起诉至璧山区法院,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璧山区法院在向相关行政部门及外地法院核实情况后,会同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共同商讨行政争议化解方案。2022年5月9日,区法院向区民政局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对案涉结婚登记予以撤销。区民政局收到司法建议后及时作出撤销决定。随后,杨某提交撤诉申请书,区法院于同日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

结婚登记被依法撤销后,区民政局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对撤销的信息进行备注说明,并上传相关决定书。区法院积极与相关部门协商,规范类案处置流程,形成联合惩戒机制。

本案系璧山区法院首例以司法建议的方式实质化解虚假婚姻登记类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件。审理过程中,区法院不断延伸审判职能,立足打通行政与司法的堵点,积极争取府院联动,用好用活司法建议,通过个案办理探索类案化解的争议解决模式,不断完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机制,推动弄虚作假等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的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5

唐某某诉合川区民政局撤销行政答复案

1998年3月,杨某使用“杨小某”身份信息与唐某某在某镇政府登记结婚。九年后,“杨小某”离家出走。2021年11月4日,唐某某向合川区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同年11月24日,合川区民政局回复不予撤销。唐某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回复》。

北碚区法院经向“杨小某”户籍地核实,该户籍地仅有杨某的身份信息;又书面向杨某问询,其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杨小某”的身份信息。该院遂认定与唐某某结婚的女子实为杨某。镇政府在缺乏“杨小某”的户口证明及居民身份证的情况下,即办理了婚姻登记,未尽到审查义务。北碚区法院遂判决撤销《回复》。

考虑到唐某某与杨某已形成多年的事实婚姻,且育有二子,单纯撤销该婚姻登记会适得其反,北碚区法院遂向合川区民政局建议,宜通过更改结婚登记的程序,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中录入更正内容,并由合川区民政局向唐某某出具《更正结婚登记的决定》,便于唐某某起诉离婚。至此,一桩困扰唐某某24年的婚姻登记纠纷就此实质性化解。

本案是当事人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在被冒名者身份属虚构、违法行为人下落不明、不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如何判断违法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他人身份的行为、确认违法行为人与“所虚构的人”系同一人,是此类案件审理的难点。审理中,北碚区法院向公安机关、电信部门发出协查函,确定了违法行为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后,运用证据规则综合判断案件事实。宣判后,人民法院还与民政部门进一步沟通、跟进,实质性化解争议,真正对人民群众负责。

6

邓某某申请万州区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案

1996年7月,为早日成婚,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骆某甲冒用其兄骆某乙的身份与邓某某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8月,因子女入学需要,骆某甲又与邓某某以结婚证遗失为由补领结婚证。2022年5月,邓某某担心两条存续的结婚信息会影响其享受补贴,向万州区民政局申请撤销错误婚姻登记。

万州区民政局审查发现案涉冒名结婚行为发生在25年前、弄虚作假补领结婚证行为发生在6年前,均已经过诉讼时效,遂将线索移送区检察院。通过查阅结婚档案,走访申请人居住村社的群众、询问案涉媒人,比对三人1996年左右的照片与结婚登记材料上的照片等,区检察院查实案涉“夫妻”双方确为骆某甲与邓某某。鉴于案涉婚姻登记年代久远、申请人对区民政局明知婚姻登记错误却不主动撤销意见较大,区检察院组织区民政局与申请人听证,双方就问题处理达成共识。后区民政局根据区检察院检察建议作出撤销案涉两起婚姻登记决定,困扰邓某某三人的婚姻登记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为巩固办案效果,拓展类案治理,区民政局、区检察院于2022年6月会同区法院、区公安局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集中各镇乡街道力量在全区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后续又撤销错误婚姻登记2件。

本案系万州区检察院首例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实质化解虚假婚姻登记类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组织听证,搭建公开、平等、民主的“官民”沟通平台,有助于行政争议“敌对方”化身解决问题“合伙人”,是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重要手段,而由个案化解到类案整治,再到制度预防,则是实现长效治理的必要路径。

7

彭某某申请璧山区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案

4月22日,彭某某与申某某在原璧山县某镇登记结婚。2004年申某某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因申某某结婚证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不真实,导致彭某某多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或向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均未被受理。璧山区民政局将该线索反映给璧山区检察院后,彭某某于2022年6月22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区民政局撤销其与申某某的婚姻登记。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璧山区检察院在四川省德昌县检察院的配合下,先后到德昌县乐跃派出所、乐跃镇政府进行调查核实。查明:申某某系1985年出生,因与彭某某登记结婚时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故使用了虚假的公民身份号码到当地政府开具婚姻状况证明,且申某某已于2009年因病去世。

2022年7月21日,璧山区检察院向璧山区民政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及时撤销彭某某与申某某的婚姻登记,并进一步规范结婚登记审查工作,加强婚姻登记政策的普法宣传工作、防范类似情况发生引发的信访风险。璧山区民政局随即撤销了彭某某与申某某的结婚登记,并表示将建立长效机制,严格做好婚姻登记的审核工作,规范处置程序;加强婚姻登记业务培训,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

本案系璧山区检察院通过川渝协作机制实质化解虚假婚姻登记类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件。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调查核实权,查明申某某以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的事实真相后,与民政部门共同为民办实事,解决了困扰彭某某20余年的难题,实质性化解了其与政府部门之间长期积累的矛盾,实现了案结事了政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和谐稳定。

8

杜某某诉巴南区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案

2007年7月,卿某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以卿某名义与杜某某在巴南区南彭镇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生育两子。后杜某某得知真实情况,起诉至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要求与卿某离婚,但卿某不认可二人是夫妻关系,法院认为应先解决婚姻登记效力,驳回了杜某某的起诉。杜某某又起诉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与卿某的婚姻登记,该案交叉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被法院驳回起诉。

2022年4月,杜某某申请监督,綦江区检察院依法受理。承办检察官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一是邀请人民监督员通过“微信视频+同步录音录像”方式对涉案当事人进行询问。二是委托四川省中江县检察院围绕卿某某、卿某与杜某某的关系开展调查。三是到綦江区公安局调取相关材料。四是到巴南区民政局了解情况并听取意见。查明:卿某某确系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明以卿某名义与杜某某办理的结婚登记。查清案情后,綦江区检察院于2022年4月26日向巴南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及时核查、撤销杜某某与卿某的婚姻登记。巴南区民政局接到检察建议后,于2022年6月18日撤销了杜某某与卿某的婚姻登记。

本案是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异地涉案单位需要改进工作而发出的检察建议。綦江区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本案存在当事人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婚姻登记未经纠正,在征求重庆市巴南区检察院意见后,及时向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促成问题整改,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本案的办理也是川渝检察机关按照川渝协作工作办法紧密协作配合的有力实践,让人民群众感受到行政检察的暖心温度。

9

袁某、周某某诉云阳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案

2009年,袁某与邓某某在开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20年,袁某所在单位发现袁某有两个结婚登记信息。经查,另一结婚登记信息系袁某的妹妹冒用其身份信息与龙某于2006年在云阳县某镇办理的结婚登记。袁某遂向云阳县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袁某与龙某的结婚登记无效,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1994年,周某某与夏某某在云阳县某镇登记结婚。2009年至2010年期间,赵某某冒用周某某的身份信息先后与自己在云阳县民政局补办了3次结婚、离婚、结婚登记手续。周某某遂向云阳县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云阳县民政局依法撤销周某某与赵某某的离婚证和结婚证,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袁某、周某某先后到云阳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依法受理该系列案件后,因案情疑难复杂,遂报请二分院运用检察一体化机制,成立了工作专班。为进一步厘清案件事实,两级检察机关共同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并邀请了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有关单位参与。听证员经过评议一致认为:该系列案确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人民法院的司法处理并无不当,但民政局的婚姻登记行为确有错误,应当纠正。

2022年6月17日,县检察院向县民政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及时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县民政局随即作出了撤销决定。至此,袁某、周某某的诉求得以实现,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本系列案是检察机关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实质性化解虚假婚姻登记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件。为解决各方当事人遇到的难题,检察机关采取“个案审查、集中评议”的方式开展类案集中听证,把案件事实公开,把法律、法理讲透,一体化推进案件办理,让公平正义更加可见可感。

10

方某某冒名婚姻登记撤销案

2021年4月19日,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公安局在侦办方某某刑事案件时,发现其于2009年2月23日冒用河南籍居民王某某身份信息与巴南区居民张某登记结婚,婚后一直生活在巴南区,并育有一子一女。2021年12月28日,彭泽县公安局向巴南区民政局发送了《关于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生子的情况通报》及相关资料复印件,希望巴南区民政局收悉后,结合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并反馈处理情况。

2022年7月12日,巴南区民政局将《关于方某某、张某冒名顶替婚姻登记线索移送函》及相关资料移送至巴南区公安分局。经该局南泉派出所实地走访、取证、核实,出具了《关于方某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综合调查报告》,确定方某某冒用河南籍居民王某某身份信息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实属弄虚作假冒名登记,同时派出所将张某子女监护人(父亲)信息由王某某更正为方某某。

巴南区民政局根据南泉派出所出具的综合调查报告和彭泽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通报,确认方某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与张某办理了结婚登记,遂快速启动撤销程序,撤销了方某某与张某的结婚登记。

本案是民政部门接收到外省公安机关提供的冒名婚姻登记问题线索,当地民政部门与公安机关配合协作,有效处理冒名婚姻登记问题的典型范例。当地公安机关挖掘排查,将调查核实的情况通过出具调查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移交民政部门,再由民政部门启动撤销婚姻登记程序,从而妥善处理该起因冒名婚姻登记引发的社会问题,有效维护了国家婚姻登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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