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以法治之力守护云南生态之美

6月5日,云南省举行2023年六五环境日活动,今年六五环境日的主题是“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近年来,全省法院立足“云南是中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省份”的省情,围绕“努力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目标,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好云南的蓝天白云、绿水青山、良田沃土,使彩云之南成为无数人的“诗和远方”。


(相关资料图)

川滇两省五地法院签订协作框架协议 共护金沙江流域生态环境

(记者 姜燕萍 通讯员 彭畅)日前,川滇两省五地法院在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举行《金沙江流域(向家坝库区、溪洛渡库区)“金丝带2+3”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签订仪式。该协议的签订旨在打破省界和区县壁垒,联合构建起金沙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大格局。

金沙江是长江的上游干流,金沙江流域是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其生态环境状况关乎整个长江流域生态安全。参加此次签订仪式的四川省屏山县、雷波县人民法院及云南省水富市、永善县、绥江县人民法院表示,将围绕同一个目标,进一步拓展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职能,在环境资源案件受理、案件管辖、审执协同、审判团队建设、执法联动、法治宣传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多层次深度协作配合,共同应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问题,协作营造规则统一、尺度一致、共治一江的法治环境,提升金沙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的司法保障能力,实现库区沿岸生态环境的一体化保护,形成金沙江流域(向家坝库区、溪洛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绿色司法保护屏障”。并以此为治理样板,逐江而上,以推动金沙江流域一体化司法保护为最终奋斗目标。

相关专家认为,此次五家法院签订“金丝带2+3”框架协议,探索以流域、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环境资源跨区域一体化保护模式的具体实践,必将有效破解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中行政区划分割与生态系统整体间的矛盾,打破省界和区县壁垒,联合构建金沙江流域便民高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帮互助、共同发展的环境资源司法协作大格局,形成常态化合作机制,为长江上游保护树立司法领域典范。

全省法院5年审结近4万件环资案

(记者 姜燕萍 通讯员 杨帆)6月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昆明环境资源法庭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通报云南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情况。

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5年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38250件,审理了一批标志性案件,先后有云南“绿孔雀案”等23个案例及裁判文书在全国获奖。2021年9月昆明环境资源法庭挂牌成立后,云南形成以云南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昆明环境资源法庭、38家基层法院为主的“1+1+38”的环资案件审判组织体系。

云南法院积极探索构建以流域、森林、湿地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实行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理模式,打破地方保护,统一裁判尺度。通过开展“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护林护鸟”等修复方式,云南法院不断健全制度保障机制,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审判执行机制,积极尝试“环境公益修复基金账户”、“林长制+森林法官”执行机制,推广种植“公益诉讼林”,司法治理效果稳步提升。5年来,全省法院判令侵权人增殖放流鱼苗622691尾,异地补种树木24574株,支付生态赔偿金5843.77万元。

2021年5月,云南高院成功承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大会通过《昆明宣言》,达成环境司法保护的国际共识,为建设美丽世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发挥积极作用。通过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十六条措施》,为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生物基因资源库、自然公园、生物种群栖息地的保护提供了规则指引。

云南法院通过加大司法宣传交流,2022年,全国首个人象和谐法律服务点、绿孔雀法律保护巡回审判点、中国犀鸟谷生态保护法律服务点,承载着生物多样性的美好期盼,成为云南一张张生态文明司法保护的美丽名片。

我省发布2022年度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6月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昆明环境资源法庭联合发布2022年度十大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本报选取刊登)。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当天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各种类型,涉及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及环境治理等相关领域,生态要素多、保护范围广、程序复合性强,全面展现了云南独特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特色,集中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要求和功能作用,充分回应了今年世界环境日“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主题。

其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纸业有限公司、黄某海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率先适用《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判令股东对公司环境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确保受损环境公共利益得到足额赔偿,极大震慑潜在的环境污染者,生动体现了“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实践要求。

案例一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昆明某纸业有限公司、黄某海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昆明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纸业公司)于2005年11月成立。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为其股东。该公司自成立起即在长江流域金沙江支流螳螂川河道一侧埋设暗管接至公司生产车间的排污管道,用于排放生产废水。

经鉴定,某纸业公司偷排废水期间,螳螂川河道内水质指标超基线水平13.0倍至239.1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数额为1000余万元。同时,其股东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还存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难以区分等情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就上述行为向某纸业公司及其股东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否认某纸业公司独立地位,由股东黄某海等人对某纸业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某纸业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0万元;二、黄某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三、李某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四、某纸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000余万元,以上费用付至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账户用于生态环境修复;五、某纸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鉴定检测费用129500元;六、被告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对被告某纸业公司负担的第四、五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鉴定检测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二

景东县人民检察院诉某镇人民政府怠于履行古村落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景东县某镇梁家组传统村落(以下简称梁家组古村落)始建于清代,内有祠堂、梁家大院、吊脚楼、古戏楼等,全组85%以上居民仍保留原有的建筑风格,属第一批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国家级传统村落。

景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梁家组古村落存在不同程度的自然损坏、消防设施缺失、村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某镇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未全面依法履行职责为由,于2021年6月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完善消防、防灾避险等必要的安全设施,整治文化遗产周边公共环境。

同年7月9日,某镇政府书面回复已落实整改。同年11月7日,景东县人民检察院联合景东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梁家组古村落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村落存在线路老化、消防器材不完备、村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等情形,仍然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景东县人民检察院遂向跨区域管辖的普洱市景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景谷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与双方充分沟通、协调,督促某镇政府对梁家组古村落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进行了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某镇人民政府针对人民法院反馈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整改。因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景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准予并作出书面裁定书送达检察机关。

案例三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诉钱某春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被告人钱某春在星云湖禁渔期携带电网兜等非法捕捞工具,先后到星云湖兰田湾处截污沟、星云湖兰田湾水域里采取电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钱某春使用电网兜、蓄电池、逆变器等工具形成高压交流电,对鱼类等水生物进行电击,非法捕捞渔获物6.6公斤。犯罪后,钱某春主动到案自首。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就其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中,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组织各方达成调解,由钱某春与玉溪市江川区农业农村局签订合同,购买价值5600元的当地鱼苗放归星云湖。

【裁判结果】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春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的禁渔期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钱某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判处钱某春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四

鹤庆县人民检察院诉奚某兴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被告人奚某兴以18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一件疑似榧木制品的雕刻;2020年12月,被告人奚某兴以800元的价格向王某康(另案处理)购买了一件疑似榧木制品的雕刻。2021年的一天,王某康将一件疑似红豆杉雕刻制品的雄鹰展翅雕刻寄存给奚某兴代为出售;2021年9月17日,被告人奚某兴将前述制品摆放于云鹤镇粮食市场“南河实木家具店”内时,被鹤庆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奚某兴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前述罪行。经鉴定,涉案疑似榧木制品二件来源于红豆杉科榧属云南榧木,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一件雄鹰制品来源于红豆杉科红豆杉属红豆杉,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鹤庆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奚某兴的行为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大理州鹤庆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奚某兴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扣押在案的红豆杉、榧木制品3件,依法予以没收,由办案机关处置。

本报记者 姜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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