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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二审稿于4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多方位化解出行、信息交流、服务获取障碍等的举措被写入其中。在4月25日的分组审议中,与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如何进一步完善草案规定展开讨论。
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其他无障碍设施。
国家举办的教育、职业资格、技术技能等考试,应当为有残疾的考生提供便利。
公共服务涉及医疗健康、生活缴费等事项的,应保留现场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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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二审稿于4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多方位化解出行、信息交流、服务获取障碍等的举措被写入其中。在4月25日的分组审议中,与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如何进一步完善草案规定展开讨论。
让人人都能走出家门
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残疾人总数超过8500万,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超过2.6亿,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包括老弱病残幼在内的全社会成员对无障碍环境有着巨大需求。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提供服务便利。有的常委委员、专委会组成人员、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提出,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突出基本定位,重点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同时惠及其他人。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蔡继明认为,所有人都可能产生无障碍需求,包括小孩、孕妇以及临时遭遇跌打损伤和行动不便的人等。为此,建议保留草案一审稿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促进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的提法。
生活中,一些老旧小区楼房因没有电梯,导致老年人和残障人士上下楼不方便。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建议,完善有关规定推动解决城镇老旧小区无障碍设施和适老化改造中加装电梯问题。
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积极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
在分组审议中,有常委委员介绍,这些年政府部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下了很大气力,有些甚至已经立项拨钱,但最后没有做成。原因是加装电梯需要本单元百分之百的居民同意,一楼二楼有住户认为挡住了自家房屋的光线或者产生了噪音而不同意加装。
邓秀新委员建议,在相关内容后面增加规定,一楼或者因装电梯采光等受到影响的,同门栋其他住户或政府机构给予适当的补偿。他举例说:“有的单位做得不错,把一楼扩了几平方米给一楼住户,使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填平“数字鸿沟”
扫码付费、预约挂号、网上叫车……智能手机的出现和普及,改变了以往的生活方式,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老年人、残障人士不会付钱,挂不上号,叫不到车的尴尬。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张荣华说:“数字化出行服务在为各行业带来升级转型,为年轻人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应避免给老年人带来‘数字鸿沟’,让数字化出行能够普惠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
以打车为例,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发布的《老年人出行现状调查报告》显示,74%的老年人仍旧在路边招手打车。在使用手机软件打车的老年人中,仅有20%的老人能够不求助于他人独立叫车。
卫小春委员对草案第34条提出了修改建议。该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基础电信服务时,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必要的大字和语音信息服务”。“建议这个地方增加‘人工服务’,修改为‘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大字、语音信息服务和人工服务’”。
“因为人工服务还是一个传统的方式,也是老年人、残疾人比较熟悉的方式。现在经常是老年人对着屏幕就傻眼了,不知道该怎么办。” 卫小春委员说。
闫傲霜委员认为信息交流是双向的,不是单纯的公共信息发送到残疾人或老年人那里,还要有一个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表达真实意愿的渠道。为此建议将草案第29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等获取公共信息、表达个人真实意思提供便利;发布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信息时,及时、准确地向残疾人、老年人等传递保障其安全的必要信息”。
邓秀新委员还关注到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第37条的规定——国家鼓励食品、药品及其他商品配置盲文、大字等。他说:“我认为对药品不是鼓励的问题,因为药品不像食品和其他商品有替代性、可及性,药品有时是唯一的,建议37条把药品单独列出来,即药品应该配置盲文、大字。”
落地见效的决心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二审稿共八章75条。其中,用3个章节专章规定了保障措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内容。
“保障措施是促进无障碍环境高质量建设最大的一个落脚点。专章规定体现了确保这部法律实际落地见效的决心和举措,彰显了力度。” 吕世明委员表示,建设安全便捷、多元包容的无障碍环境,是最终可以方便全体社会成员改善生活品质、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陈学斌提出,在环境建设过程中,有很多违规设置障碍现象,比如说设卡、挖坑、拉线、打桩、竖牌等,对这些违规设置、影响他人便捷通行的障碍应该在监督管理一章增加规定,“在公共场所、道路等,设置固定障碍设施,须经相关主管部门严格认证审批,违规者应责令拆除,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处罚”,以此保证无障碍环境建设更好地实施。
全国人大代表黄艳说,草案有比较明显的激励性立法的特点,鼓励性的条文比较多,约束性的条文相对少一些。建议适当增加约束性条款的比例。
据闫傲霜委员介绍,在前期调研中发现,无障碍设施建设实践中比较大的问题,主要是没有或者是很少有强制性标准。她建议将草案第5条修改成“国家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必要需求,出台相应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鼓励引导乡村建设符合相关强制标准,逐步缩小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差距”。“这样既规定了国家在标准方面的责任,也留有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