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说法第23期

REAL ESTATE TALK

小王与小张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小王三个月后将其自住的一套房屋以市场价卖给小张。


(资料图片)

三个月后,小张要求小王交付房屋、办理过户手续,但这时小王表示:这套房屋是其父亲老王的房子,老王不同意卖房。小张将小王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合同,小王辩称:自己根本不是房屋的所有人,买卖合同无效。

那么,出卖人不是房屋主人,房屋买卖合同还有效吗?

文香哲律师点评:

首先,小王和小张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在民法上,出卖人在缔约时不具有房屋的所有权,不影响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因为在买卖合同中,小王和小张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关系,而房屋的所有权取得与否,是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的形成不以物权为前提,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

但是,由于该合同约定的房屋并非小王所有,小王也就无法处分这套房屋。《民法典》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样的情况下,小张只能要求小王承担违约责任了。

因此,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为实现合同目的,规避法律风险,应事先明确标的物的所有权。比如,我国不动产物权采用登记主义,可以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其产权,而其他动产的购买,应尽量在有资质的商家处以合理价格购入。

楼市温州法律顾问:文香哲律师

热线电话:18057755757

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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